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监管要求,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完善资金运用监管;
三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
四是加强保险消费(883434)者保护,完善保险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
五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
加强股东穿透监管
修订草案提出,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加大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控力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HK1339)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白飞鹏表示,此举贯彻功能监管理念,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均纳入监管视野,全面强化穿透管理措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表示,保险业风险案例反复证明,公司治理失灵是最难修复、破坏性也最大的风险源头。过去监管实践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往往止于“责令改正”,缺乏有效的强制退出手段,导致违规成本与所得利益严重失衡。此次修订将股东的义务从被动履行提升为主动作为,从公司法的普遍约束上升为金融监管法的特别规制,使监管者获得了对股东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全过程干预的法定权限。尤其是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要求,解决了长期以来“名义股东易管、背后实控人难寻”的执法盲区,将监管的范围真正延伸至控制链条的最上端。
加强消费者保护
修订草案提出,加强保险消费(883434)者保护。明确消费(883434)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883434)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883434)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883434)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883434)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丰富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与民法典做好衔接,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加大对保险消费(883434)者的保护力度。
武亦文认为,犹豫期的法定化值得肯定。这一制度给予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取回保费的权利。犹豫期赋予了投保人事后“反悔”的机会,实质上是对合同自由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一种必要限制,也是对消费(883434)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补偿,直接回应了长期存在的误导销售、退保损失过大等痛点。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明确,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争议。完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条件规定,也为保险纠纷的公正裁判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推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尽快出台。
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本次修订工作总结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和监管实践,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根据修订草案起草说明,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保险法在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