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犁金融监管分局集中公布了一批金融机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保险机构,合计对机构罚款达235.8万元,多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及罚款。这密集下发的"罚单",再次释放出监管部门从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的强烈信号。
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成银行机构"通病"
在此次披露的6起处罚案件中,有4起涉及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成为本次监管处罚中最为集中的违规类型。
原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被罚款45万元,相关责任人赵斌受到警告处罚;
原察布查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类问题被罚50万元,责任人刘明被警告;
原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样因信贷管理问题被罚40万元,马杰、蒙坤两名责任人被警告;
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泉支行也因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责任人苗雅楠不仅被警告,还被并处罚款5万元。
从机构类型看,被罚机构涵盖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等多种类型,均扎根县域、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这一现象值得警惕:在信贷业务下沉、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在内控制度执行、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落实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信贷资金风险防控防线有所松动。
保险领域违规花样多,"双罚"力度持续加大
与银行业聚焦信贷违规不同,此次被处罚的两家保险机构则暴露出业务经营中的多种乱象。
中国人寿(YUM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涉及三项违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销售宣传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对该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50.1万元,对贾善忠、苏龙、马雅琪三名责任人警告并合计罚款11.1万元。
中国太平(HK0966)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则因业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代理人管理不到位三项问题被罚,被警告并罚款20.7万元,范江、常小明、马志英、雷秀苹四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合计罚款4.8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这一违规情形在两家寿险机构中同时出现,这是保险销售环节的典型顽疾。部分机构和销售人员通过返还回扣、赠送礼品等方式抢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也为后续理赔纠纷埋下隐患。而"业务数据不真实"则直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统计、费用归集等方面的弄虚作假行为,反映出部分机构内控治理存在漏洞。
处罚呈现鲜明特点,监管追责"到人到事"
梳理这批处罚信息,可以发现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机构与个人"双罚制"落实到位
每一起案件均同时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既罚单位也罚个人,避免了"机构挨罚、个人无感"的问责弱化问题。据统计,除机构罚款外,本次共有十余名责任人受到警告或罚款,个人罚款合计超过20万元。
二是处罚金额与违规情节相匹配
从 30万元到50.1万元不等的机构罚款,根据违规事项多少和严重程度有所区分。中国人寿(YUMC)伊犁分公司因涉及三项违规且情节较重,被罚金额最高,达到50.1万元;奎屯国民村镇银行高泉支行则因单一信贷问题被罚30万元。
三是违规类型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信贷管理不到位、给予合同外利益、数据不真实、代理人管理松懈等问题,都是近年来金融监管整治的重点领域。这批罚单对伊犁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具有直接的警示作用。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合规经营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
这批集中曝光的罚单提醒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银行机构要扎紧信贷风险防线,保险机构要规范销售行为、夯实数据质量。
唯有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才能真正实现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