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06-30 1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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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顾筱倩报道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

这是该办法自2015年施行、2020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重要调整。修订说明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与现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简政放权、便民利企、加强监管3个维度均作出重要调整。

此次修订极受关注的变化来自个人携带黄金进出境领域。

简政放权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人民银行已停止实施“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行政许可审批。故此次修订时,删除“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条款。

与此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在由海关实施监管、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情形中,增加了“以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进出境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个人以合理自用数量携带或寄递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将不再需要办理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即可。

此外,在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商务部门不再审批发放的证件,并对环保证明材料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便利企业和促进贸易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制度。

其中最直接的利好是,将《准许证》“一批一证”的有效期延长至3个月。同时,优化了《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的使用方式。这一调整将为企业安排黄金进出口业务提供更大的时间弹性,降低因证件有效期过短而产生的行政和时间成本。

在放宽准入便利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显著强化了全链条监管。

事前监管方面,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提交材料时需证明“近两年内无违反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此外,“每年首次申请时或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明确海关监管范畴,新增三项免予办理《准许证》但需要由海关监管的情形。

加强代理监管,增加海关对外贸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要求,压实代理责任,防止虚假交易。

事后处罚方面,删除“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的表述,增加“撤销被许可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作为黄金生产、消费(883434)和进出口大国,我国黄金市场的规范运行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和贸易秩序。纵观此次修订,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并行不悖——个人合理自用黄金的进出境门槛大幅降低,而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合规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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