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派遣违规参保,企业需承担劳动者社保损失

2026-06-08 17:28:53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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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某人力资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小吴派遣至重庆工作,未按规定在重庆为其缴纳社保。小吴发生工伤时在上海参加了社保,向上海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待遇被驳回。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异地派遣应在实际工作地为劳动者参加社保。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上海分公司应向小吴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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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吴被派往重庆工作,公司应当在重庆为其缴纳社保。显然,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

2019年12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小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在上海缴纳了社保。2020年1月,该公司将小吴派遣至重庆某公司工作。2020年10月10日,小吴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之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由于小吴发生工伤时在上海参加了社保,于是他向上海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待遇。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认为“小吴为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所在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费,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由,驳回了小吴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请。小吴马上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小吴是否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呢?笔者来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异地派遣应在实际工作地为劳动者参加社保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则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文案例中,小吴被派往重庆工作,公司应当在重庆为其缴纳社保。显然,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小吴不符合在上海申领工伤待遇的主张,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单位未依法缴工伤保险,由单位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案例中,上海分公司在上海为小吴参保,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致使小吴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工伤待遇。该公司也未在重庆为小吴按规定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判决上海分公司应向小吴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案系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因用人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依法参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后,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的典型争议。裁判要义中指出:法院的判决明晰法定参保地域规则的强制性效力,确立“违规参保自行担责”的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二)》共同构筑了规制违法参保行为的司法防线,有效填补了派遣单位“异地低费参保、逃避工伤责任”的制度漏洞。在社保基金拒付的情形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确保工伤劳动者不因派遣单位违规参保而丧失实质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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