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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交通事故后逃逸 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中性
2026-04-20 05: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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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2025年1月,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王某驾车逃逸,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之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多次到医院(884301)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诸多损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签订了商业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提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保险公司以王某逃逸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张某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第一种观点认为,逃逸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双方签订了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仅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未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已履行了明确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系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禁止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每一个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保险公司在将此类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时,已通过加黑加粗字体等显著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王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中,王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故王某应自行对张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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