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介绍的车,应该没问题吧?”
“上次坐过,这次还找他。”
这是不少人在选择非法营运车辆时
常见的心理
表面上是“方便、熟络”
实则车辆和驾驶员均无相关资质
一旦发生意外
乘客将面临投诉无门、理赔无路的困境
近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查处两起非法营运案件
案例一
4月2日,执法支队罗湖大队在辖区重点路段精准布控,严打非法营运。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在佳宁娜(HK0126)广场门前路段,对郭某驾驶的一辆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车上载有6名乘客,乘客表示是通过熟人介绍搭乘该车,计划从罗湖口岸前往惠州平海镇,到达目的地后每人需支付70元车费给司机。驾驶员郭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郭某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初步认为驾驶员郭某涉嫌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待补充调查后,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
近日,执法支队福田大队在福田区福田南路皇御苑段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执法行动。行动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对一辆粤Z号牌港车进行检查。
经查,该车载有4名乘客,4名乘客为一家人,从福田会展中心准备前往香港迪士尼(DIS)。乘客丁某表示曾多次乘坐该车从福田前往香港迪士尼(DIS),此次乘车是通过电话联系司机孙某,到达目的地后需支付500元车费给司机。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孙某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初步认为司机孙某涉嫌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待补充调查后,依法立案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车三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巡游车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的,处三万元罚款。
出行便利固然重要
但安全与合规更不能让步
非法营运车辆缺乏监管
安全无保障
维权困难
市民出行请务必通过正规平台
或选择合法营运车辆
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