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游说”退保,损失谁来担?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孙榕

  “退保损失我来补”——因轻信保险业务员这句口头承诺,退掉10份投保多年的保单重购新产品,最终换来10万元的实际损失与1份无力承受的新合同。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保险业务员违规销售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险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误导投保等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过错,应对投保人退保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老客户被“游说”退保

  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原告季先生、许女士系某保险公司多年老客户,先后购买了10份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涵盖疾病保障及兼具理财功能的保险。后该公司业务员兰某主动上门推销新保险产品,称新产品“收益更高、保障更优”。

  由于新产品每年保费高达20万元,超出夫妻二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兰某便“游说”二人退掉此前投保的10份保险合同,用退保资金重新投保其推荐的两份新产品,并承诺“退保产生的损失由其补偿、即便后续无法继续缴费也不会产生损失”。

  基于兰某的口头承诺,原告季先生、许女士退保10份尚未到期的保险合同,实际产生退保损失约10万元。同时,为凑齐首年保费,二人还向兰某借款1万元,并通过保单贷款3万元完成投保。

  但是,原告二人的退保损失补偿却始终未兑现,新保险合同也迟迟未送达。直至5个月后收到合同,二人发现新产品需连续缴费10年,总保费高达200万元,且若中途停缴,仅退还现金价值,与业务员此前承诺严重不符,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系自愿退保并重新投保,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退保并重新投保的行为,是否系保险业务员违规销售导致。经查明,兰某为促成业绩,违规承诺补偿退保损失,曲解缴费及退保规则,诱导原告作出错误决策,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反映出保险公司在客户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和销售监管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对退保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退保损失的70%,共计38427.4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同时,鉴于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原告交付保险合同,法院认定犹豫期应自原告实际收到合同之日起计算。原告在收到合同15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相应保险费。此外,另一份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因未取得被保险人明确同意,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履行身份核验义务,被法院认定无效,保险公司需退还保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提示:理性投保 留存证据

  对于上述案件引发的警示意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吴桐表示,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加强业务人员管理、主动履行合同交付义务、通过实质性回访等方式加强业务监督。

  他同时提醒消费者,投保时应选择与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相匹配的保险产品,切勿轻信业务员口头承诺。与业务员沟通的重要内容应尽量以文字形式留存证据,如发现宣传存在夸大或疑点,应及时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核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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