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质疑维修费贵拒赔 保险公司追偿获支持
商报济南消息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辜被撞,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全责方行使“代位求偿权”,然而,全责方却对维修费用提出质疑,认为“修贵了”。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去年9月,崔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某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小型轿车车主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产生维修费5000余元,某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某保险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对方诉至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崔某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余元。被告崔某则辩称:车辆后保险杠仅有破裂损坏、后牌照有剐蹭痕迹,原告主张的修车费用超出了实际的修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认定案外人谢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某保险公司、崔某双方对此均予认可,可作为认定事实和划分本案民事责任分担的依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了小型轿车的维修费5000余元,依法取得对崔某的代位求偿权,有权在崔某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相应的保险金,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实际应发生的修车费用金额,也未对车辆损失情况及维修情况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崔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5000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案,其中涉及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便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同时由保险公司“代位”向真正的责任方进行追索,这不仅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后,有权向事故全责方进行追偿。
其次,关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崔某辩称维修费用过高,但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这源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告对维修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存在“虚高”情况,那么按照该举证原则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例如,可以申请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或提供其他能证明合理维修费用的证据。然而,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仅涉及事故过程鉴定,并未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因此无法证明其主张。由于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便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承办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被认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应当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若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务必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固定证据、提出质疑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切不可置之不理。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王晓迪通讯员高雅李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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