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会计准则出新规!简化成关键词,险企如何对照执行

2025-06-12 22:55:31 来源: 北京商报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阶版”来袭。6月12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非上市企业2026年强制执行;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一定时间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此外,《通知》还细化了保险公司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通知》的实施指导,将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准确理解把握《通知》的各项要求,高度重视新旧准则转换工作,并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密切跟踪评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适时完善准则实施要求。

  明确实施时间线

  早在2020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险业内一般称之为“新会计准则”或“IFRS17”,并于2023年起落地执行。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保险行业财务报告的一场“大革新”。它的出现,旨在让保险公司的账本更透明、更真实,且避免“雾里看花”,让读不懂报表的大众也能看懂保险公司的生意“好坏成色”。

  根据《通知》,其主要包括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在内的三大方面。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通知》施行前根据财会〔2020〕20号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对于作出上述规定的成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王艳表示,非上市险企中有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历史数据缺失、相关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可能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也存在困难。所以,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允许这些公司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据悉,2020年12月,我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颁布。2023年1月1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险企开始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彼时便明确其他非上市险企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从跟踪分析上市公司年报以及专项调研等了解的情况来看,首批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其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市场反应总体较好,认为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简化处理“提上日程”

  《通知》的另一大内容便是“简化规定”。明确了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规定,并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包括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保险合同的计量、保险合同的列报等。

  其中,在保险合同的计量方面,对保险合同盈亏情况的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确认、分出成比例责任的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的判断、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需终止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予以简化。

  比如,因缺乏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等客观原因,导致采用置信水平法、资本成本法、条件尾部期望法等适当方法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可以选择参照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表示,通过“分步实施+分类简化”策略,可以实现以会计改革驱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核心目标是筑牢风险底线、重塑行业信披标准、引导长期价值经营。

  “由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已经执行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所以,《通知》主要是会对非上市险企产生影响。”王艳表示,《通知》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保险合同计量、保险合同列报及衔接规定方面都作出了简化规定,非上市险企可以选择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采用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这些简化规定降低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减少了非上市险企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成本,有利于解决之前保险行业集中反映的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的难题。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了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在王艳看来,这既为少数面临特殊困难的企业提供了更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也提示仍将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全面执行为目标。因此,非上市险企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简化处理规定,同时,也应加强人员培训及储备,为更好地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做准备。

  倒逼险企精细化管理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离不开险企把握过渡期窗口,构建与新准则匹配的管理体系。

  进一步而言,《通知》还要求相关企业从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则实施准备。同时也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做好准则的组织实施、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等,共同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通知》的落地,将在防风险、提质量、促发展等方面带来潜在影响。一是通过真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和风险敞口,提升险企财务透明度,助力金融风险防控。二是消除旧准则利润调节空间,遏制‘粉饰报表’,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与决策价值。三是推动险企优化产品设计、资产负债管理,引导行业转向长期稳健经营。”龙格表示,但与此同时,部分险企短期需投入系统改造,长期而言,倒逼精细化管理。在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强化协同监管的背景下,接轨国际准则,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于行业层面而言,对于《通知》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和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预计影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既为相关企业如期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实施的成本和复杂性,也为少数面临特殊困难的企业提供了更充足的准备时间,有利于有序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有效发挥会计准则对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通知》中的简化处理规定是在不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下提供的会计政策选择,且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其中主要是非上市险企,其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的行业占比有限,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因此,《通知》的发布实施不会引发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的准则差异,也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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