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从“被动赔付”到“主动防控”
4月2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进行全面且系统的修订与重构。《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让安责险保障更高、预防更实、职责更清,也为其他责任险的发展与规范提供了示范,有望推动保险行业在助力安全生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与常见的车险、农险等财险业务相比,安责险是一个“特殊小险种”。然而,它的责任并不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并不遥远,尤其是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政策层面赋予了安责险强制投保的法律地位,推动安责险较快发展,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据统计,2020年至2024年,全国安责险保费规模从64.34亿元增长到179.21亿元。
尽管如此,安责险的发展速度相比于其他保险产品而言比较缓慢,远远无法覆盖全国每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同时,安责险也存在费率厘定不合理、行业投保覆盖不均衡等问题。数据显示,2024年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18万起、死亡1.96万人。与之相对的,安责险保费规模在责任险范畴内占比约13%;在整个财产险领域,占比更仅有1.06%。
《实施办法》的推出有助于推动安责险扩大覆盖面,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办法》明确提高安责险保障额度,将安全生产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同时,明确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劳务派遣等临时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此外,增加了对安责险赔偿范围的明确表述。
《实施办法》有助于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特有险种,安责险除了损失补偿外,还承担着事故预防的重要使命,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着积极作用。而事故预防是一项长期性的专业工作,投入多、周期长、见效慢。《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实施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依法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同时,细化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
发挥好安责险的重要作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强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也需要明确分工职责。安责险牵涉八大高危行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信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实施办法》提出,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此外,实施穿透式监管,建立行业禁入“黑名单”制度。
发挥好安责险的重要作用,需要打造专业化事故预防服务体系,突破服务同质化瓶颈。制定事故预防服务国家标准,并建立起第三方服务机构“白名单”制度,培育“保险+科技+专家”协同生态;建立全国安责险数据中台,整合多部门多机构多行业的数据资源,开发“安责险风险预警系统”,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企业安全数据、保险承保信息、政府执法记录的不可篡改存证。
发挥安责险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更好发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作用。保险机构和企业须明确安责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消除知识盲区,推动各方形成合力。保险机构要深刻认识安责险在预防事故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主动提升事故预防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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