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提高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允许开展黄金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2025-04-02 10:40:36 来源: 金融时报

  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度提高了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优化调整经纪业务品类,允许货币经纪公司开展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同时明确了经纪业务品种的准入要求。

  与时俱进 促进货币经纪公司高质量发展

  货币经纪公司指的是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类机构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外汇市场和货币批发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为媒介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

  《金融时报》记者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发现,截至2024年12月末,我国共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是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田八木货币经纪(中国)有限公司。

  2005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相关要求,对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资质要求。业内人士表示,多年来,《管理办法》引领货币经纪公司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随着货币经纪公司服务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行业发展发生显著变化,需要与时俱进修改相关规定,促进货币经纪公司高质量发展。

  此前,《管理办法》明确,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办法》适度提高了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明确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业内人士表示,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度提高后,有助于夯实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同时,《办法》优化调整了出资人准入资质条件,增加财务状况、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从业人员比例等要求。例如,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等。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

  允许开展黄金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与《管理办法》相比,《办法》适度拓宽了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货币经纪公司开展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调整后,《办法》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经纪业务;向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估值类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法》指出,货币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明确经纪业务品种准入要求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业务经营规则。其中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定。对于有市场准入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办法》明确经纪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即货币经纪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得相关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金融机构的交易人员已取得开展相关金融交易的授权。

  同时,《办法》明确了经纪业务各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规范服务收费管理。例如,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使用具有实名认证、权限管理、信息留痕及记录保存等功能的交易即时通信工具规范开展业务,做好交易撮合、交易确认、佣金计算等业务记录。

  增设“经纪人管理”专章

  《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明确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建设、关联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着重加强经纪行为监管,增加了“经纪人管理”专章,强化制度建设要求,加强经纪人行为规范管理。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

  《办法》明确经纪业务中的禁止事项,防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危害公司正当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货币经纪公司及其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不得发布不反映正当交易目的或真实成交意向的报价信息,传输展示涉及虚假报价交易等违规行为的经纪业务信息;不得有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和结算链条,通过撮合交易直接或间接赚取买卖双方价差收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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