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渠道限制再放开价值凸显

2024-05-23 14:48:45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短期来看,“1+3”网点合作数量放开或加剧保险行业理性竞争,有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及服务;长期来看,头部险企具有更完善丰富的产品、服务体系、更充足的人力储备,仍然具备一定的优势,可合作网点增多或利于头部险企提升银保渠道市占率。

  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1+3”数量限制。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

  第二,重申“报行合一”,明确银保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第三,明确双方合作层级。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

  此次金监总局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3”意在规范行业行为,因势而变多方受益,银行、保险公司、消费者三方均获益。相比之下,头部险企仍然具有相对优势,放开“1+3”合作网点限制,大型险企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凸显。

  银保合作数量限制再放开

  回顾历史,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数量限制的发展趋势呈现由紧至松再紧再放开:1996年银保合作是“1对1”模式,至2003年银保合作数量限制放开;2010年监管禁止保险公司驻点销售并施加1个银行网点与3家保险公司合作的“1+3”限制,2023年金监局推动银保渠道“报行合一”,规范银保渠道费用竞争,意图减少恶性竞争,压降险企负债成本,至2024年本次政策取消“1+3”合作数量限制。

  原有合作数量限制主要为规范银保渠道销售行为以及减少费用恶性竞争,自2010年以来,监管出台多项政策规范银保渠道销售行为并减少销售误导,同时2023年年末监管落实“报行合一”,压降银保渠道产品代销佣金费率,行业形成自律公约限制手续费费率(趸交3%、3年交9%、5年交14%、10年交18%,头部险企按九折执行),费用恶性竞争得到较好管控。

  与此同时,“报行合一”严格落实后,头部险企优势显现,中小型险企受到“1+3”合作数量限制或面临一定程度的合作压力。

  基于此,开源证券认为,此次银保渠道合作放开限制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因素:一是销售误导、费用恶性竞争得到较好遏制;二是给予银行及银行渠道客户更丰富产品、服务种类,多元化产品供给,满足客户需求并扩充银行保险产品库;三是释放中小型险企业务潜力,在相近费率下与头部险企同台竞争。

  短期来看,“1+3”网点合作数量放开或加剧保险行业理性竞争,有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及服务;长期来看,头部险企具有更完善丰富的产品、服务体系,更充足的人力储备,仍然具备一定的优势,可合作网点增多或利于头部险企提升银保渠道市占率。

  总体来看,《通知》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合理竞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好中小险企,但头部险企仍具有相对优势。

  此前银保渠道虽有“1+3”的合作限制,但政策执行的松紧度几乎完全看支行与分行的态度,因此,大部分银行网点均通过互联网开单形式绕开此限制,但也有部分分行会以“1+3”限制为由,不允许出3家合作公司之外的保单。

  银保渠道客群年龄偏高,部分老年客户只能做线下单,因此,“1+3”银保合作限制放开后,网点争夺竞争力偏弱的中小险企或也可全面进入银行网点,从而构成利好。

  不过,由于大型保险公司资源禀赋、品牌优势明显,预计放开后对其影响有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大型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更强,所需银行服务也更多,除了保险代销业务外,其也可通过存款、代发工资、结算与清算、资产托管、投融资业务等多元化的合作提升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的综合贡献,从而调动银行合作积极性,获取政策支持。

  其次,大型保险公司品牌优势更受客户信赖,尤其在《保险法》即将修订可能打破刚兑的背景下,客户风险偏好更高。

  最后,大型保险服务布局更为广泛,如养老社区、保险金信托等,可赋能银行服务客户,助力银行高价值客户留存,叠加“报行合一”后中小险企费用竞争难度大幅提升,预计大型险企银保竞争优势依然明显。

  同时,在银保渠道“报行合一”落实的影响下,叠加产品缴费结构改善以及预定利率下调带动,银保渠道价值率提升或优于个险渠道,价值贡献提升趋势有望延续,为保险行业同步贡献价值与规模。预定利率调降、“报行合一”和监管指导调降万能及分红险结算利率均利于寿险降低负债成本和利差损风险,2024年保险行业负债成本有望明显回落,头部险企市占率有望持续提升,从而使得保险负债端延续高质量增长。

  银保渠道行业蛋糕有望做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再次重申“报行合一”,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所谓“报行合一”,即产品在备案时于精算报告中明确列示各交费期附加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结构。附加费用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是固定费用与浮动费用之和,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

  放开“1+3”合作网点限制,明确市场化导向,短期将大幅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长期做大银保行业蛋糕。银保渠道“1+3”的限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彼时原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2019年,原银保监会对互联网和电销业务也重申“1+3”要求。

  在此次放开“1+3”合作限制后,短期内,中小保险公司可以获得触达更多的网点合作机会,渠道竞争将会加剧。

  需要强调的是,在“报行合一”的约束下,中小公司无法通过费用比拼的粗放式竞争获取市场份额,产品和服务的利益面临市场化竞争考验。

  此外,对客户而言,银保产品的性价比和吸引力有望提升,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有望被激活,银保渠道行业蛋糕有望做大。

  对于大型险企而言,此次《通知》利大于弊,需要探索与大型商业银行的长期深度合作。一方面,放开“1+3”合作约束后,行业竞争短期加剧。不过,在“报行合一”对费用端的约束下,中小险企在银保渠道如何实现合理的费用分摊以保证不超出附加费用率存在压力,规模经济效应仍将约束中小机构短期内过于激进的网点签约扩张。

  另一方面,此前控股寿险公司的大型商业银行,在“1+3”合作的约束下,旗下网点实务中往往优先满足控股寿险公司的业务需求,一定程度上挤占了非银保系公司市场化参与银保渠道的资源和深度。

  实际上,《通知》对银保系寿险公司如何尽快摆脱对股东方优势的依赖,多元化发展渠道和丰富产品供给能力提出挑战。

  在监管三令五申“报行合一”的要求下,长期来看,银保渠道健康竞争生态日臻完善,头部大型险企需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品牌认知度、客户服务深度和产品多元化供给能力的规模经济优势。对大型险企而言,可以积极探索与银行长期深度合作,并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

  监管此次重申“报行合一”,思路一脉相承,旨在从源头解决此前银保渠道通过利差补贴费差的高举高打费用乱象。在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在监管“长牙带刺”的政策引导下,“报行合一”实际执行力度和效果有望得到充分保证,而佣金费用管控利好保险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放开银保“1+3”合作网点限制,“报行合一”约束下头部险企产品和服务竞争优势凸显。短期而言,央行表态长端利率过低、保险公司一季报超预期和上半年保险新“国十条”落地预期,将对当前保险板块尤其是寿险股估值产生较大的催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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