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泰保险代理第二营业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4-03-28 16:48:33 来源: 金融界

  2024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金罚决字〔2024〕12号),徐新军(时任山东人泰保险代理第二营业部经理)(简称:山东人泰保险),其对山东人泰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对徐新军(时任山东人泰保险代理第二营业部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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